牡丹江市2003年禁渔期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加强牡丹江市管辖区域水域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和管理,保证鱼类正常繁殖生长,涵养渔业资源,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切实做好今年的禁渔期工作,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强二00三年禁渔期渔政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农委函[2003]40号)要求,切实加强禁渔期管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护鱼类产卵繁殖,增殖渔业资源,繁荣渔业经济,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造福子孙后代。
二、禁渔时间
绥芬河新立船口至瑚布图河的下水磨水域为五十二天,自五月十日至六月三十日;绥芬河的其他水域为三十七天;自五月二十五日至六月三十日。其他自然捕捞水域为四十七天,自五月二十五日至七月十日。
三、自查阶段
禁渔期内各县(市)要积极组织渔政管理人员,对所辖的河流水域等进行严格的检查,禁止一切违法违规捕捞作业(包括抄网),同时要组织在重点水域布放人工鱼巢或投放人工苗种,增殖渔业资源,渔具要撤出作业场所(滩),做到船上岸、网上滩、人撤点。严肃查处电、毒、炸鱼等违法事件,绝不姑息手软。
四、联查阶段
在自查结束后,争取公安、边防、外事、交通等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同时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配合,对市场出售的水产品进行管理,渔业行政执法人员要认真负责,大胆工作,坚决取缔以任何形式或任何借口进行的违法捕捞作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要提请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提请人民法院审理。
五、总结验收阶段
对在自查和联查阶段暴露出的薄弱环节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不断总结经验,市农委在联合检查后,对禁渔期工作进行总结,交流经验,各县(市)要形成书面材料,查找不足,促进渔业执法工作全面健康的发展。
六、禁渔期各项工作时间表
1、宣传阶段:4月20――30日
2、自查阶段:4月30――5月20日
3、联查阶段:5月20――6月10日
4、检查阶段:6月10――6月30日
5、总结阶段:6月30――7月10日
牡丹江市农业委员会
二00三年四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