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农委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市农委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有序运行,规范行权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的监督检查,是指上级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对市农委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的监督检查,市农委对机关和事业单位行权部门的各项行权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以及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
第三条 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的监督检查,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
第四条 监督检查的方式。
1、设立申诉举报电话:0453-6171492,举报邮箱fcw321@126.com向社会公布,设专人接听登记,做到有诉必查。
2、行权部门对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3、市农委纪检监察室对行权科(处、中心、站)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执行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全面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
4、主动接受上级主管和纪检监察部门、人大、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
1、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制度、措施是否合法;
2、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的执行情况;
3、重大行权事项是否按照要求经过科务会集体讨论;
4、行权部门对制度执行情况是否进行了经常性自查;
5、其它需要依法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六条 各行权科(处、中心、站)的自检自查由各科(处、中心、站)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市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由农委纪委书记组织实施;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检查,由执行部门在本单位行政首长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对申诉举报的违法违纪案件,依据部门职责权限,分工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委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 各行权科(处、中心、站)要建立行权案卷,对行权过程记录在案,全部责任人签字,并每年向农委监察室送交行权案卷电子版备查,对于网上申报、网上审批的行权事项,要电子留痕。
第八条 对人大、政协、上级主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在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执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调查,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九条 对本级和上级主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作出的监督检查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本级或者上级主管机关提出申诉。
第十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责任人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按《牡丹江市农委规范权力运行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